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、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》(国发[1996]31号),现公布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》(第三批),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禁止进口货物目录(第三批)
序号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备注12620.2100含铅汽油淤渣(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) 22620.6000含砷,汞,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(用于提取或生产砷,汞,铊及其化合物) 32620.9100含有锑,铍,镉,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(用于提取或生产锑,铍,镉,铬及其化合物) 42621.1000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,渣 52710.9100含多氯联苯,多溴联苯的废油(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) 62710.9900其他废油 73006.8000废药物(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) 83825.1000城市垃圾 93825.2000下水道淤泥 103825.3000医疗废物 113825.4100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 123825.4900其他废有机溶剂 133825.5000废的金属酸洗液,液压油及制动油(还包括废的防冻液) 143825.6100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(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) 153825.6900其他化工废物(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) 163825.9000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 177112.3010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(主要用于回收银) 187112.3090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(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)